签订国际贸易合同要避免上当受骗,避免遭受损失,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主体问题。要搞清自己和谁在定协议,对方经办人员有没有签订协议的权利。如果没有注意这一点,和没有代理权的人签订了协议,将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甚至会钱货两空。(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下面举例说明:
案件详情
A出口公司于某年年2月14日,经第三方(C公司)介绍以传真方式与韩某签订第55号合同。合同约定:由A出口公司供应B进口公司货物PTA3 000吨,价格为CIF中国上海550美元/吨,总金额165万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应在同年3月2日或之前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同年3月15日或之前;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经签署确认书后生效。后A出口公司收到第三方(C公司)签署的确认书传真件。(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同年3月14日A出口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运至装运港码头,而B进口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导致A出口公司无法履行交货,受到损失。经交涉无果,同年12月4日A出口公司以B进口公司违约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1)B进口公司立即支付55号合同违约金8.25万美元;
(2)B进口公司立即支付上述款项自信用证开证期限到期日起至
(3)B进口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案件仲裁结果
(1)主体资格决定。仲裁委员会经审闹本案有关材料并听取了仲裁庭的报告后作出主体资格决定,认为:对于A出口公司与B进口公司进行的本次交易,A出口公司应对B进口公司签约人员的签约能力进行审查。而在本案中,A出口公司只是通过第三方“知道”韩某是B进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进一步了解其签约能力。A出口公司仅通过第三方的介绍就确认了韩某的身份是不妥当的;不能认为A出口公司已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韩某有权代表B进口公司对外签约。A出口公司提起仲裁之后,B进口公司一直对韩某代表B进口公司的签约能力提出异议,要求A出口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是B进口公司方工作人员并具有签约能力。而A出口公司始终未能提交书面证据证明韩某是B进口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能进一步陈述其确信韩某是B进口公司方工作人员的理由。因此,仲裁委员会无法确认韩某具有代表B进口公司对外签约的能力。本案项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B进口公司没有约束力。(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2)撒案裁定。鉴于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B进口公司无约束力,B进口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决定:1)仲裁庭应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撤销本案;2)撤销第55号合同争议案;3)本案仲裁费为3 389美元,全部由A出口公司承担。
案件评析
这个案件A出口公司为什么会输呢?它究竟输在了哪里?第一、A出口公司与没有代理权的韩某签订的合同。第二、A出口公司与没有代理权的C公司签署的确认书。本案中如果B 公司不追认韩某和C公司的行为对B公司有效,那么A出口公司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通俗地讲,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等于A出口公司根本没有和B 公司签订合同。当然B公司不会承担责任。(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笔者请做外贸的朋友注意: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方的签约人员有无授权,要让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必要时还要向对方单位核对委托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