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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和版权合称为知识产权。它们都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首先是受到各国的国内法的保护。但由于国际间的货物和技术
贸易,使得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为此产生了保护
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公约。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该公约于
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制定了
工业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和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它对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国际注册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记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 19日在华盛顿签订,它是随属于《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其目的是为了使获得发明保护的工作更加简化和经济。
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它规定了参加协定的国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供商标注册用。
另外,我国还是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首批签字国。但由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反对,该条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国还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还有直译成“诺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称是“专有技术”。
所谓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
技巧。专有技术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但它在不少方面与专利技术不同。
(1)专利技术必须是可以通过语言来传授的,专有技术虽也须是可以传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传的,有些只能通过“身教”才能传授。
(2)专有技术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而专利技术是公开技术。
(3)专有技术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所以它不属于知识产权。
(4)专利技术是被专利文件固定了的静态技术,而专有技术则是富于变化的动态技术。
(5)专利技术受保护或被垄断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专有技术是靠保密而垄断的,因而它被垄断的期限是不定的。
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七、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
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特许专营、合作生产,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1、许可贸易
许可
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
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
(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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