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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1 10:14:1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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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约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第四种情况是只有对于不可分割履行的分批交货合同,卖方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73条)。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其中某一批次的合同义务,那么买方又如何宣告合同无效呢?


  公约73条对此作出了三项规定: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并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可分割履行的合同);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的交付都将发生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三、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履行的),则买方可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和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合同法166条有关分批交货的规定,与公约完全相同。除此之外,合同法164条还规定: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会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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