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卖方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买方不能就整个合同宣告无效(51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
如果有这样一个情况:合同要求卖方提交10万磅新鲜小米,但在卖方实际交付的10万磅茶叶中,只有7万磅是新鲜的,而其余三万磅是陈米。这时买方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呢?还是收取合格的7万磅小米而只对不合格的3万磅宣布解除合同?
公约的观点是,对于这种可分割的单一批次交货合同,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约时,买方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例如卖方根本没有交货或者所交付的10万磅都是陈米,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