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其中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的原状返还货物,将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82条),公约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如下:
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买方在收取了货物,甚至是转卖了货物之后仍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那么卖方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障?公约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按原状返还货物,仍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这种不能按原状归还的情况不是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例如交付的小麦水分过高,以至发生霉变腐烂;
(2)货物的损毁是由于按规定进行检验所造成的;
(3)在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前,买方就已经将货物转卖给第三人或在正常生产中消费,这时买方仍有权利宣告合同无效,因为有些货物的潜在缺陷是一时难以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