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营业地在其它国家,那么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一个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否应当适用于公约呢?
例如,中国某榨油厂某日接到一份来自北京的名为“谷丰”公司的传真要约,声称可提供优质美国大豆10万吨,价格以芝加哥土产交易所当日收盘价为准。该中国榨油厂立即电复“谷丰”公司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提请仲裁,“谷丰”公司声称它是一家美国公司,营业地也在美国,合同应当适用CISG公约;而中方则辩称“谷丰”公司事先从没有披露它是一家美国公司,中方收到的传真要约发自北京,使用的也是中文,中方无从得知对方的营业地在美国,因此合同应适用中国的法律。那么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呢应如何确定?
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本身或者从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的任何时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所披露的信息均看不出来,则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其他国家的,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就不被认为是一个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然也就不适用于公约。因此,在本案中,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