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问:此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了吗?
律师解答: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案例中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所以,在8月29日甲公司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在乙公司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