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问: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吗?
律师解答: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乙公司构成预期,即在违约,即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在甲乙的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是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