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集团公司公司A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该新加坡公司在泰国欲成立某全资公司,根据泰国法律规定,必须由几个自然人同时控股方可注册。故A集团公司派了其几位重要员工和某泰国员工一起,作为泰国公司的参股股东。同时A公司欲和几位员工约定,一旦离职,应该无偿返还该部分股权。先在起草该协议时,涉及三个重点问题,第一,A公司可否取代新加坡公司和员工签订。第二,可否在中国仲裁。第三,可否约定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本网建议如下:第一,不可让A公司替代新加坡公司签订该协议。杜绝中国法律,新加坡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新加坡公司不参与到股权转让合同中,有可能引起无效的纠纷。且泰国公司是新加坡公司控股,中国公司事实上可否有资格成为控股公司尚且待议。第二,是否可约定在中国仲裁,中国法律是可以的。但是泰国法律是否可以,应根据泰国法律重新确认。第三,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被转让股权公司注册地所在国法律,即泰国法律,不得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