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推荐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发行额度。
2、公司申请文件。
3、企业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说明材料中除应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简介、企业资金需求、筹资计划及所募资金主要投向的说明,公司改组方案(包括原企业与改组后公司的结构关系、改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外汇来源、上市地点初步选择方案等。如所募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批准的,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经营业绩及其财务报表。
5、公司当年及今年两年经营预测、利润预测及税后利润预测,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预测。
6、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的估算意见。
7、有承销意愿的证券经营机构对企业改组、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8、公司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