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