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海事海商 >> 海事海商常见法律问题 >> 正文
国际海上运输组织与机构大全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8 10:57:0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IMO是根据19483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317日生效),于195916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的,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和立法。1975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并于1982522日起改为现名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

  IMO与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合作协议。IMO通过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为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5个委员会进行,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IMO总部设在伦敦。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Assembly),下有理事会(每年两次,Council)和(上述的)委员会(每年一至二次,Committee);日常工作有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为最高行政执行官,秘书处下设5个司,分别为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总计为300余名工作人员,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七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各修正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我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于197331日正式参加IMO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9511月,我国以最多票数连任A类理事国。

  我国对IMO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交通部船舶检验局。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