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延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收货人一定要在2个月内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予赔偿。
2.延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丧失索赔权,这与前者是不同的。
3.由于货物遭损害或者是丢失索赔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的话,不会丧失索赔权的,但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遭损害或者是丢失。
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货物遭损害或者是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一定要在集装箱货物在15天以内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5.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①运货人将货物转交给有权收货人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货物的一切情况,另外还要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②如果丢失或者损害的现象不明显的话,这时候相应人员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假如货物状况在接收期间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