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应用,管辖的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和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另外,受理诉讼前海事强制令案件海事法院也可以取得对实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这在《海诉法》第61条中得到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