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的增减及审单标准的变化
UCP600从原先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
2.分拆条款: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3.其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 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 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39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ISBP约200条。UCP600第14条d款明确规定对照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内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IS BP。与UCP600匹配的新的ISBP条款正在修订之中。UCP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及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ISBP规范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内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要指出的是,UCP500的精神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而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矛盾” (mustnotconflictwith),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 notinconsistentwith)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有一例很能说明问题: ISBP(ICC第645号出版物)第28条举例,将“model”写成“modle” 不应视为不符,而将“model321”写成“modle123”则为不符。过去银行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从而成为导致信用证业 务萎缩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说ICC修改UCP及制定ISBP,其原因之一是在拯救信用证业务。
二、UCP600的一些新规定
1.第二条“定义”共列出14条,但原条款中的一些定义并未被删除。如新条款的第37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20、21、24条“转运”等都是被保留下来的定义;第38条对“可转 让信用证”下了新的定义,并新列了“转让行”的定义,其中包括开 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这一新规定。在14条定义中,要注意的是:①Pr esentation,是指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行为),也可以指被提交的单据。在Pre鄄senter定义中,交单人包括银行,但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在其他条款中却用了Forward(递交、转交)一词,一般应包括 指定银行作为单据权利人交单的含义。此外,Complyingpresentatio n是一个新名词,可以解读为交单(的行为)或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具体信用证、UCP及ISBP的规定。UCP500的表述与汉语的思维比较一 致,而在解读UCP600时要适当改变一下汉语传统的阅读习惯。②Hono ur(兑付)与Negotiation(议付)的区别。新条款将“议付”从老条款的四种兑用方式中单列出来。Honour是指即期付款、延期付款、 承兑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自己对受益人兑付,而Negotiatio n在UCP500中被称为“Givingthevalue”(给予对价),在新条款中却被称为Purchase,因而又回到了俗称的“买单”之说法。议付行在 其可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汇票不能做成以议付行为付款人,其意义在于除非该议付行为保兑行,否则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议付之于追索权以区别于其他三种类型的信用证的意义并没有改变。
2.关于第三条“解释”中的到期日问题。汇票到期日无论用after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