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by or on behalf of a second beneficiary must be made to the transferring bank.
k.由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向转让银行提示。
Article 39 Assignment of Proceeds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
The fact that a credit is not stated to be transferable shall not affect the right of the beneficiary to assign any proceeds to which it may be or may become entitled under the cred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pplicable law. This article relates only to the assignment of proceeds and not to the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perform under the credit.
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其在该信用证项下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与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关于UCP600的几个实质变动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 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纠正了UCP5 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 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 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 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 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 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UCP600中文译文是ICC首批给予译文版权的,ICC中国国家委员会已完成了翻译工作,正准备出版中英文对照的UCP600,主要译者之一为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专家杨士华,他曾受中国银行委托翻译UCP500 及其他一些ICC出版物,其严谨的风格和对条文含义的准确把握我本人深有体会;而IC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李海峰副秘书长和高洁副执行主任是多本ICC出版物的译者或译审,其译作为业界广泛使用。相信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本次UCP600中文本应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原文义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