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