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信用证 >> 信用证基础知识 >> 正文
信用证单据的内容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1 17:13:4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5] 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有特别规定时。


[6] 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法,通常中对此都有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
公司)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


[7] 提单的份数

 

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的份数应与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定而定。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公司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另有规定。


[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人的营业地点。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
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
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 提单的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
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的具名
人。


(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 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


[3] 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 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
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的具体要求。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
受益人(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
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的地点,一般应按上的规定填写。如果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的要求完全一致。

 

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的具体要求而定。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