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日期应在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商或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中有特别规定,则按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规格是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的金额(除非另有规定)。
(3) 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括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商的名称(的受益人),二是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
UCP500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主要是班轮)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的受益人,即公司,除非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中对货物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 有关和其他内容
[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