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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证贸易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3 9:21:2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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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有很多分类,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还有备用信用证等。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相较汇付和托收来说,费用较高。


  虽然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保障是比较充分的。但对于出口商来说,仍然存在如下几种主要的风险:


  (1)出口商收到假信用证遭诈骗。


  (2)不符点交单遭拒付。


  (3)来自开证行的风险,如开证行资信不佳或破产。如阿根廷的金融机构。


  (4)对于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可能产生开证行的风险或汇率风险。


  (5)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6)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风险增加。


  案例1:某外贸公司A与泰国一进出口公司B达成一笔信用证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套,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FORM A一份,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出具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但商检局却要求证书上的地址栏不能留空,A公司遂要求更改信用证。B公司表示,货物是卖给其他客户的,很难改,但如果证书上虚构发货人的地址,就可以改。信用证更改后议付时,开证行提出“发票受益人地址与FORM A的发货人地址不一致,构成了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A公司最后不得不降价处理。


  案例2:小张通过以前的客户甲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价格为FOB,金额三十余万美元,支付条件L/C。但开证申请人并非B公司,而是新加坡的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小王随即向甲支付了佣金,并从甲指定的工厂采购原料备货。按照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应当于发货前十天通知开证申请人装船计划,开证申请人将对装船计划发出确认函,上述装运计划和买方确认函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信用证上没有C公司联系方式,B公司说,货物直接发运B公司,B会将装运情况及时通知C公司。信用证有效期日益临近,在没有确认函的情况下,小张给B公司发货,结果银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公司律师前赴香港,根本找不到所谓的B公司。


  案例3:某外贸公司2008年5月份与西班牙D公司签订了一份8万欧元的合同,付款方式L/C180天,签订时欧元与人民币汇率1:11.05,报价按照1:10.50计算,利润是十二万人民币。可结汇的时候,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汇率变成1:8.55,最终导致合同亏损36000元人民币。


  对于出口商来说,如下几种主要的防范措施值得参考:


  (1)在开证行资信不佳时要求保兑。


  (2)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防止信用证诈骗。


  (3)认真制作单据,确保单据内容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且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信用证被拒付时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4)在使用远期信用证时选择能做福费廷的信用证(对开证行有要求),便于尽早收回货款,规避汇率风险;不能做福费廷时,可以采用远期结售汇锁定汇率。


  (5)建立软条款识别体系,对于无法做到的软条款坚决抵制。


  (6)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对资信不了解的客户,尽量不要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


  (7)投保出口信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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