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 清关 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 单证 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