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买方在该期限内,在交货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以行使索赔权;卖方根据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足,决定是否赔付。超过索赔期限,买方即失去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索赔期限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见上述“合理时间”。只有在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
案例:中国A公司(买方)与外国B公司(卖方)达成协议,以C&F上海价格向B公司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合同第10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第11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得于货到目的口岸的3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1999年3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第11条约定30天的检验和索赔期指的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短缺、货物是否损坏,而合同第10条约定的12个月品质保证期则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这两条规定各有侧重点,因此,不能认为由于买方未在合同第11条规定的时间进行索赔,就可以解脱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承担保证货物内在品质的责任。对于有品质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能在品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出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仍应予以受理。
建议在以后的实务操作中,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货物的外在和内在标准,列明不同的索赔期限。
(二)索赔范围
案例:A公司销售给台湾B贸易公司一票货物,台湾B公司转售给欧洲一个C公司。 欧洲C公司收到货物两个月后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超出货款总额2倍的赔偿,请问,C公司主张货值两倍的赔偿,是否合理?法律会支持吗?
索赔的范围与诉讼策略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两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会对诉讼请求产生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既包括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被剥夺的任何收益即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其目标不仅是要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而且使受害方得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结果。但是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采取了一定的限制,包括可预见性原则、损害减轻原则、混合过错原则等。
(三)索赔的司法技术问题
案例:A公司是一家韩国贸易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购买餐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货物仅约定了规格,关于货物质量检验、索赔时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问题都没有约定。B公司交付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在美国先后出现了扎伤顾客的事故。A公司的美国客户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对美国客户赔偿后,向B公司追偿。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双方虽然有过凭样品交货的协商,但没有将该交货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封存样品,所以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双方争议很大。A公司在货物交付前后也没有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在向美国客户赔偿的过程中也没有搜集、保存好相关的赔偿依据,而只有一些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明A公司已经因货物质量问题向美国客户做出了赔偿。因此,A公司向B公司成功索赔的难度非常大。③
国际贸易质量纠纷,从买家的角度出发,除了程序上需要具备大量书面合同、往来证据以及公证认证外,还主要需要考察三要素:第一,证明货物的同一性问题;第二,需要有客观的检测标准或鉴定标准;第三,能够证明损失的客观依据。
(四)卖方如何避免质量索赔的争议
案例:2004年以来,国内A公司与美国大型家电集团B一直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OEM)。2008年,A公司开始在北美市场扩张自主品牌贸易,且势头良好,对B集团的北美地区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同年11月,B集团北美子公司以A公司交付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贸易合同履行中存在迟运等为由,向A公司主张共计约200万美元的索赔,并将索赔金额直接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中扣除。经审核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下几点:1、货物迟延出运情况下,买方可主张货款金额5%。/天的违约金;2、对于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全部索赔事由,买方可随时发出索偿主张,如出口商在30日内不满足买方的索偿请求,买方即可直接扣减对出口商的应付货款。B公司正是依据上述约定,向A公司提起反索赔和抵扣货款的要求。
由于我国出口企业普遍不重视贸易合同,尤其是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因此国外买方以质量问题、多种反索赔主张进行巨额扣款的情况频频发生。那么,卖方如何尽量避免质量索赔的争议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关于质量保证期。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不应存在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拒收、拒付或反索赔情形,而应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但是质量保证期是一把双刃剑,约定的不好,反而对卖方不利,对于卖方来讲,质量保证期越短越好,但是买方不一定会接受。
2、设定质量异议期。买方不在异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同样,对于卖方来讲,质量异议期越短越好。但是对于买方来讲,却是越长越好。
3、设定赔偿责任限制。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商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建议在出口商和买方之间,事前通过约定违约金(固定金额、定比例约定或以计算方式约定)的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买方将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加在出口商身上之情形。
4、禁止直接扣款。禁止买方在主张出口商责任时,直接从应付出口商的同笔或后笔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而应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得因此而影响货款的全额按时支付。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货物的品质问题,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我方为买方时,应尽量将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清楚,否则按“商销性”原则处理会遇到很多麻烦,涉及到通用品质的确认等复杂问题。
二是当我方为卖方时,应注意买方对商品品质的要求。有时合同中虽未写明,但如双方洽商中我方已了解到对方一些特定的目的或要求,这时我方应量力而行,将自己商品的品质特点具体地介绍给对方,凡我方不能达到对方要求的,应明确表明我方的态度,以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承担货物不符合同的责任。
三是学会利用各国法律中关于商品品质的“默示条件”或“默示担保”及国际公约中“商销性”的规定,掌握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对方出售的货物有明显缺陷,而合同中又未对品质作出明确规定时,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当自己为卖方,对方提出索赔或指控我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既要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同时也应运用“商销性”原则予以反驳。
综上,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只有综合考虑上述诸问题,提前做出预防,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