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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14 17:01:4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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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发生因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查到的信息不真实而被骗的事情,受骗者找不到侵权者,损失得不到赔偿时把责任归咎于搜索引擎。这种想法对不对?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百度的推广链接是广告还是技术服务?

 

百度推广链接与Google的Adwords都是世界范围内搜索引擎通行的盈利模式。这一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在国内外都得到认可,只是其法律性质到底是广告还是技术服务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从国内外一系列生效司法判决而言,技术服务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司法机构的认可。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把推广链接界定为技术服务。因为推广链接本质仍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告知用户找到相关信息的途径,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这与传统的目录索引性质的搜索引擎区别在于:网站的所有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确保其选定的关键词在被用户搜索时,优先出现在显示的结果中,如果用户需要了解信息的详细情况,仍需链接到相关网站才能获得。

 

  百度内容应该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搜索引擎提供商一般只能做到事先的形式审查,这是所有搜索引擎网站、团购导航、网址导航等导航网站都会遇到的问题。因为动态修改网页内容的自主权在于客户网站,而且客户网站的网页数量庞大,搜索引擎技术本身难以自动判别是动态修改还是新增网页,通过人工去发现动态修改的网页、逐一审核数以亿计的网页也是根本不现实的。

 

  在参加推广链接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为了规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审查,而采取套用资质、伪造资质等办法。对此情况,搜索引擎提供商很难审核出来,即使登录工商网站进行查询,也无法查出。解决这一问题显然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从立法现状而言,目前所有法律都没有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事先信息审核义务。原因在于事先信息审核不符合互联网技术的特点,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从司法现状而言,目前几乎所有的司法判决也都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信息审核的义务。比如,在号称“婚恋网站第一案”的刘擎诉世纪佳缘案中,法院判决也做了相似的认定,网站并不因用户发布的信息虚假而承担责任,除非明知或者信息虚假。

 

  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而言,用户若因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结果中内容虚假而受骗,一般只能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或者发布该信息的网站的共同侵权责任,而不能追究搜索引擎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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