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产生
由于进口许可程序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在定程度有消极作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g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等涉及到许可程序内容没有绝对地禁止或取消进口许可证而是在第11条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出口许可程序来限制或禁止从其他缔约方领土进出口产品。就第11条而言除农产品外总协定原则上禁止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但第8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8条的有关规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进口许可程序。如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除了履行非歧视原则外应使这种产品的贸易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缔约方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接近。该条款还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并公告其数额;如不能采用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限制。总比限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订立时的背景总协定原则上禁止进口许可程序但又考虑到各缔约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规定了一些例外。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这为后来缔约方之闸通过许可证进行贸易留下了极大的余地。缔约方得以任意地决定进口许可证的类别、范围与方式或通过复杂的程序限制或组织其他缔约方产品的进口结果进口许可程序往往扭曲成刻一种非关税壁垒。 为了加速国际贸易自由化高进口许可程序的透明度简化进口许可程序体现公平、公和非歧视的原则限制或取消进口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消极作用1979年东京回合就缔约方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广泛的磋并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由序言和5个条款组成。其中第1条是总则;第2条为进口自动许可证;第3条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4条为机构;第5条是最后条款。该协定是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较为系统的规范进口许可程序和许可管理的法律文件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由于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属于任意性条约参加者数量有限约束力也有限。另外该协议的一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不利于操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许可程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乌拉圭回合再狄将进口许可程序列为重要议题并最后通过了《进口许可程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