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WTO >> WTO综合知识 >> 正文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三)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17:1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其中序言阐明了制定该协议的目的、背景和基摩原则;第1条是总则;第2条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第3条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第4条是机构;第5条为进口许可程序的通报;第6条为磋商和争端解决;第7条为审议;第8条是最后条款。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贸易、发展和财政的具体需要允许使用进口许可证但要求各成员方将有关进出口的手续和单证保持在最少的限度内并不得以有悖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义务的方式使用进口许可证。协议强调应当以透明的和可预见的方式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尤i真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其成员方经常引要求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但各成员方的这种行政管理程序手续必须简化并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总之各成员方应确保公正平等地施行
进口许可程序和管理进口许可证防止不恰当地使用进口许可程序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进口许可程序的基本规则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了成员方在通过和执行有关签发进口许可证程序时应遵循的规则。该协议第1条指出进口许可是指一种管理程序即为实施遍口许可证制度而采取的行政管理程序。换言之它要求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作为进口货物进入j堂口成员方关境的先决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程序受C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约束。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为防止因不恰当地施行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发展目标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这些程序符合关贸总协庭。协议第1条第3款规定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上应不偏不倚在管理上应当公平、平等。!
    为了便于对各成员方进口许再程序的规范和管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4条规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进口许可委员会必要时召开会议使各成员方庸机会就执行该协议以及就促进协议目标的任何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2籍和第3条将许可制度分为两种: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在自动许可制度下许可证签发当局不得使用任何处置权应自动签发许可证。非自动许可制度用来对配额限制及其他措施进行管理当局在签发许可证时有处置权。协议规定了适用于两利制度的通行规则以及适用于每种制度的特定规则。各成员对的进口许可程序必须符合协议的规定其许可证签发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利益。这些规则要求成员方的许可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1.对管理进口许可程序完全必要且不造成国家负担同时应考虑实施进口许可程序的目创;
    2.对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
    3.保护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创利益不致延误或诉诸仲裁的行动。
    在上述总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且协议还对各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4款a项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出版和公布其关于进口怜可程序的所有信息而且这些有关信息应通报给关贸总协寇的进口许可委员会并采用能够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所有有关呈交许可申请程序的规定和情况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出这种申请的资格需接洽的行政机构以及需申领许可证的产品范围、产品清单等4公布日期应在许可要求生效之日前21天最迟不得晚于许可庄效之日。对于许可程序的规定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范围、产品清单作出的任何例外规定、偏离和更改应以同样的方式并应在上文规定的相同期限内公布。所公布的资料副本亦应据交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5款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许可证请表格和程序以及申请展期(更换许可证)的表格和程序应尽可能简化并且如申请者提出要求应提供有关许可制度的文件却有关情况。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6款的规定应准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书。若有截止日期该合理期限至少应为21天并应规起若在此期限内出现许可证申请书数量不足情况可以延长此合理期限。该条款还规定各成员方管理进口许可证的机关应为个部门如果确有必要由申请者向一个以上的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申请者所接洽的行政机关的数目不应超过3个。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7款的规定不应因申请文件中出现不改变申请内容的微小差错而拒绝签发进口许再证。换言之对于不改变单证基条件的、有微小差错的任何申请不得予以拒绝。除非是故意欺诈或严重疏忽否则对单证攘手续上的遗漏不得给予比警告更严重的处罚。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8款的规定如进口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上所标明的有少许出入只要这些差异符合商业惯例或是发生在装运或散装过程中的重量或数量损失就不应拒绝其货物进口o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8款的规定持有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进口商为了支付甜可进口的货物应与无需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一样在同等的基础上得到所需的外汇叫此外《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还规定许可证下的进口商品的安全例外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的规定。该协议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求各成员方泄露有关妨碍法律执行或有悖于共利益或不利于特定的政府企血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盖的机密资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2斜对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协议的解释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概批准并签发的进口许可、。在这种制度下行政部门不得使用任何处置权在所有情况市都必须签发许可证。协训要求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除适用协议对进口许可程序的基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适用下列规定:|
    1.实施许可程序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范围的进口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
    2.在没有其他合适的程序时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只要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膺观条件不变并且无法用更恰当的办法来达到行政管理的根体目的时就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和批准签发程序。第一,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峭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同许可证。第二在海关结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第三如果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收到申请周立即予以核准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3条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其申办程序作出了规定。非自动进口许口证是指凡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范围内但又需办理进口许可的货物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并没有绝对禁止使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而是规定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除适用签拨许可证应遵守的一般规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实施许可证限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外非自动许可证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的影响。非自动许可程序在适用范围和期限上应与其被用来执行的措施相吻合而且不得超出实施措施所必须的限度而成为一种更大的行政负担。
    2.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方应向其他成员方和贸易商公布晨够的信息以便他们了解发放和/或分配许可证的基础。
    3.若一成员方允许个人、企业或机构提出免除或偏离许可证的要求则该成员方应将此情况通报许可证委员会并公告在有关出版物上以使各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同时应公布接受这种要求的原因并说明是在何种情况下考虑这类要求的。
    4.在对有关产品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方的要求下各成员方均应提供下述资料:(1)贸易限制的管理情况;(2)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3)此种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4)进口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的进口统计(价值和/或数量)。
    5.用许可证方式实施配额管理的成员方应公布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发放日期和截止日期以及任何有关的变换情况。对于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实行限制的成员方应立即向与配额商品有利益关系的成员方公布有关信息包括目前按数量或价值分配的配额份额。并且应当在申请生效之前21天进行公告以使拥有配额的政府及有关贸易商知晓。如果出现有必要规定配额日期提前开始的情况应在其实施前21天发布公告。
    6.凡符合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和机构应具有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同等资格。如果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应将其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复查。
    7.除进口成员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进口许可证签发机构应尽快办理有关申请。若按先来先办的原则应在收到申请后即予以考虑办理许可证的时限不得超过30天。若是同时考虑全部申请后一并办理所有的申请则办理时间不应超过60天。在第二种情况下办理申请的期限应是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起算。
    8.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合理原应短到影响货物进口的程度。除了进口必须满足预料不到的短期的特殊情况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应妨碍远距离来源的进口。
    9.在实施配额管理时不得阻碍已发放的许可证允许的进口不应阻碍配额的充分利用;对于不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进口来源。在供应国分配的配额应在许可证上列明某国或某些国家。
    10.在发放许可证时各成员方应考虑对经济数量的产品发放许可证的要求。在分配许可证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其中包括:在最近庸代表性的时期内发给申请者的许可证是否充分利用;已发谢可证未充分利用的原因。协议还要求在发放许可证时对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应给予特别考虑。
    11.如因在转运、散装船过程中以及符合通常商业做法使进口货物数量超过以前的许可证规定水平可在未来分配许可证时做补偿性调整。
    (四)进口许可程序及相朵情况的通知
    为了确保进口许可程序的透明度体现世界贸易组织公开、公正的原则《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5条制定了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对外公告和通知其进归许可程序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在制定进口许可程序或者对程序进行更改时应在60天内将公布的内容通知进口许可委员会。 通知的内容包括:(1)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2)索取许可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3)接受呈交的申请书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名称:(4)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名称和日期(期号):(5)根据协议第2条和第3条的定、和分类明确说明所办理的许可证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6)若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说明其行政管理的目的;(7)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说明目前通过许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以及根据估计作出的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若无法提供许再程序的预计期限需说明原因。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更改进口许可程序的有关规定应在通知中一一列明上述各方面的变更情况。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5条第5款规定当任一有关成员方认为某一成员方未能根据协议要求就己制定的某一许可程序或许可程序的变更发出通知时该成员方可以提请未发出通知的成员方注意。若经提醒后者仍未能迅速发出有关通知前者可自行就该许可程序或任变更情况包括一切现有的有关资料作出通报。
    (五)磋商和争端解决且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6条定对于任何就协议执行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都应遵守由《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六)审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7条是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的审议规定。协议第7条第1款明确规陡进口许可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审议一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应考虑该协议的目标及其中包含的权制与义务。协议第7条第2款规定作为委员会审议的基础秘南处应承担下述具体工作即准备一份根据各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实际作出的报告。该报告参照各成员方按照协议第5条规定提交的进口许可程序的有关资料和各成员方递交的进口许可程序年度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完成。该报告应包括一个前述资料的概要特别是要列明审议期间对前述资料作出的变更或增补以及业经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任何资料。
    协议还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迅速完整地填报进口许可程序年度调查表;进口许可委员会应向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在审议阶段的有关情况。
    (七)最后条款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8条是最后条款。最后条款主要对各成员方执行协议和与此相关的国内立法提出约束性规定。根据协议第8条第1款的规定未征得其他各成员方的同意各成员方不得对《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作出保留因此该协议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第8条第2款规定每个成员方都应确保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前(最迟不得迟于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本国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符合该协议的各项规定。并且每个成员方都应将其与该协议有关的国内法律和规章的任何修改以及在这些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实施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化情况通知进口许可委员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基本原则精神。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