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装运前检验的实施导致不必要的交货延迟,或出口商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各方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以规范进口方的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协议》由9个条款组成,包括适用范围、进口方成员和出口方成员的义务以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装运前检验协议》适用于各成员领土内实施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既包括成员的政府签约或授权的检验活动,也包括成员政府的部门签约或授权的检验活动。
(二)用户成员的义务
用户成员即进口方成员。根据协议,进口方成员的政府负有如下义务:
1.非歧视地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
进口方成员保证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装运前检验,保证在实施装运前检验时所使用的程序和标准是客观的,且对受此类活动影响的所有出口商平等适用。用户成员还应保证其签约或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所有检验人员统一执行检验。
2.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的透明度
(1)用户成员应公布所有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改和变化,以便使其他成员的政府和贸易商知晓该成员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定。用户成员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变化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用户成员应保证检验机构将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要求和信息全部告知出口商,包括用户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检验、价格审查和汇率审核的程序和标准,出口商享有的有关权利,以及检验机构内部设立的投诉程序等。
3.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
(1)检验机构应按照与出口商商定的日期进行检验,除非双方同意重新安排检验日期,或由于出口商或不可抗力的妨碍而无法按时检验。
(2)检验机构应该在装运前检验结束后5天内,出具一份“清洁检验结果报告”,并将该报告尽快送达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如果检验机构不能出具这样的报告,则应向出口商详细地进行书面解释,出口商可以提出书面的复检要求,检验机构应尽快进行复检。
(3)只要出口商提出请求,检验机构应在实际的检验日期之前,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形式发票和有关的进口许可申请书,对价格和汇率进行初步核实。如果经初步核实,检验机构接受了有关的价格或汇率,则进口方应接受这种价格或汇率,除非产品不符合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单证的要求。
4.检验标准
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标准应该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合同对检验标准没有规定,则应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5.核实价格应遵循的标准
价格核实应以合同价格为准,除非根据以下三种核实程序核实后,证明进口商和出口商约定的价格不能令人满意,检验机构才能拒绝接受合同价格。
(1)合理的比较价格:检验机构为核实出口价格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应根据在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根据竞争或可比的销售条件、符合商业惯例的来自同一出口国供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一个或多个价格进行,并扣除任何适用的标准折扣。检验机构在使用
这种比较价格时,应考虑进口国和比较国的相关的经济因素,不应为了任意设定最低价格而以出口到不同国家的产品价格作为比较价格。检验机构在确定比较价格时,不能使用进口国生产的产品在其国内的销售价格,也不能使用另一出口国的产品价格,不能参考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不能采用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
(2)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核实运输费。在核实运输费时,装运前检验机构不能对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提出质疑,只能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核实运费。
(3)在核实价格时,检验机构应适当考虑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包括销售的商业水平和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的、但未按照通常做法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还应考虑与出口价格有关的某些因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6.检验机构应保守商业秘密
对装运前检验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未公布且未被第三方获得,或未以其他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检验机构应视其为商业秘密。在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下列信息:(1)与已获专利、已获许可或未披露的方法有关、或与正在申请专利的方法有关的制造数据;(2)未公布的技术数据,但为证明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数据除外;(3)内部定价,包括生产成本;(4)利润水平:(5)出口商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除非其他方法无法使检验机构进行所涉的检验。在此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只要求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三)出□方的义务
出口方有下列三项义务:
1.非歧视:出口方应保证其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行。
2.透明度:出口方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所有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3.技术援助:出口商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用户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四)独立审查程序
独立审查程序是为了解决检验机构和出口商之间的争端而规定的程序。如果检验机构和出口商之间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检验机构应该在自己设有办公室的每个城市和港口都安排专门人员,在办公时间受理出口商对检验机构的投诉。如果出口商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在出口商提出投诉2天之后仍然没有解决,则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独立审查程序将争端提交独立审查。
1.机构
受理独立审查的机构是一个由分别代表检验机构和出口商的组织联合建立的独立实体,其中,代表检验机构的是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代表出口商的是国际商会。该独立机构设立于WTO之内,附属于货物贸易理事会,由WTO秘书处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独立实体拥有一份专家组成员名单,包括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提名的一组专家,国际商会提名的一组专家,以及独立实体提名的一组中立的贸易专家。
2.独立审查的进行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独立实体应成立由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审议争端。三人专家组的成员应分别从检验机构提名的专家组、国际商会提名的专家组和独立实体提名的专家组中选出,并由中立的贸易专家担任主席。专家组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独立审查要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对争端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解决争端的有关费用根据争端解决结果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承担。
如果争端当事人同意,独立实体也可以选定一名中立的国际贸易专家作为独任的争
端解决人,该专家应作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迅速解决争端。
(五)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
WTO成员之间就执行《装运前检验协议》产生的争端,应适用《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