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议》的目标
从名称和内容看人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主要限于合法有形货物买卖以及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不管辖诸如卫星通讯等非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其各成员方缔约的目标之中。序言部分规定各成员方缔约的目的,即《知识产权协议》的目标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 所谓贸易扭曲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的假冒商品和仿制商品,以致贸易方向变成由假冒者或者仿制者流向消费者,从而大大地损害了商品原设计者或发明者的经济利益多知识产权协议从提出到签定始终贯穿要严厉打击因商品的假冒或仿制而损害合法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的行为。 所谓贸易障碍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因各国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同,保护水平的差异,使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使得知识产权贸易不能顺利进行。为此《知识产权协议》不同于以往的关贸总协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了统一的最低标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知识产权的规定而导致的贸易妨碍。 (二)防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长期以来,知识经济较发达国家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逐年增长,但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没有受到有力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变得日益严重,全球因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800亿美元,侵权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8%。鉴于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相应的力度和规定,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决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的范围,并在规则的制定中直接吸收了欧美和日本工业界代表的意见。因此《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最低保护标准,但这些标准完全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根据,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给予了有效和充分保护, 但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许多发展中国家迫于各种压力而接受了《知识产权协议》。 (三)减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知识产权协议》不仅对各国知识产权的实体法提出最低标准,而且在第三部分有关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程序中对程序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即各国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对合法货物贸易构成阻碍。公平合理程序的具体要求是:不应收费过高;不应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不应无保障的拖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为达到这三个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认为需要制定与下列各方面有关的新规则: 1.明确可以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2.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提供利用的种类、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和原则; 3.在顾及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差异的情况下,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方法,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规定迅速和有效的程序,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争端; 5.为发展中国家规定过渡性安排,以便它们能接受谈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