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据第35条的规定,成员根谢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第2至第7条(不包括第6条第3款)、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同意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并且同意另外遵循下述规定。排除适用的第6条第3款是关于允许条约的参加国采用强制许可等非自愿许可制度的条件的规定。 (二)保护范围 据第36条的规定,除下述第37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之外,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所有者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即1.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发行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2.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发行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3.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发行了包括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产品。 (三)不需要获得权利所有者同意的行为 据第37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无须获得权利所有者的同意: 1.尽管有上述第%条的规定,但对于该条中所提及的从事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从事包含这种集成电路的产品的行为来说,如果从事或提供活动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或装有这种集成电路的产品时不知道而且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它采用了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则任何成员都不得将这种行为视为非法行为。成员方应规定,在这些人接到足够清楚的通知而被告知该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之后,对于在通知之前已经获得的库存物品或预定物品,可以进行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却有义务向权利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在数额上与按照经过自由谈判达成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许可合同所应支付的使用费相当。 2.第31条(a)-(k)款所规定的条件应准用于有关布图设计的任何非自愿许可或者由政府或者为政府所进行的未获权利所有者同意的使用行为。 (四)保护期限 第38条根据情况对保护期限作了不同规定: 1.如果成员方要求以注册作为提供保护的条件,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注册申请日起或者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的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2.如果成员方不要求将注册作为提供保护的条件,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的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3.尽管有上述第一款和第H款的保护,成员可以规定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布图设计之后的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