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新版《对外贸易法》删去了原先第九条关于“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的规定,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予以重新公布。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也就是说,从决定公布之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上有进出口业务范围的,可以自动获得进出口权。
三年多来,疫情反复,物流受阻导致无法发货、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可能停产减产、供应链不畅导致原材料不足、海外订单转移,对进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调整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企业带来的便捷,助推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