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4日,越南某公司(国外买方)与河北某化工公司(国内卖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国外买方从国内卖方处购买价值为16750美元的5公吨氧化铬绿99%和价值为43500美元的15公吨铬酸片,总价款为60250美元。交付时间:30%资金收到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允许分批装船,付款条件:接到提单传真的副本后,30%电汇预付货款。国外买方于2010年8月5日预付了总价款的30%,即18075美元,2013年9月10日支付了30450美元,2013年10月28日支付了11725美元,三次付款共计60250美元。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国外买方委托检验机构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检测,认定氧化铬绿纯度仅为9.49%,与合同约定的99%不符。检测认定该批货物中铬酸片为240桶,净重9.8吨,比合同约定数额少5200公斤;按合同约定的铬酸片质量标准,三氧化铬含量应不低于99.5%,硫酸盐含量不高于0.1%,钠的含量不高于0.02%,但经实际检测发现,铬酸片中铬、硫酸盐、氯化物的含量均为0。
另 外,国外买方为履行双方的销售合同还支付了港口船舶代理费、关税、检验费、港口测试费,公证费、认证费、货物处置费,仓储费,几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62466元。
总之,国内卖方以虚假的化学产品充当双方合同项下合格的氧化铬绿和铬酸片,对越南公司进行了严重的合同欺诈。越南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贾庆坤律师代理该案件。
二、承办过程
越南某公司委托贾庆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与河北某化工公司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为越南公司准备好中、英文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越南公司提供的材料,整理好该案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让越南公司在其本国由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越南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律师对国内卖方进行了相关的工凋登记信息的调查,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在国内某法院作为越南公司的代理人代为起诉。
三、承办结果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越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贾庆坤律师对案件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双方在初次的贸易往来中,双方对彼此并未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匆匆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使用风险极高的电汇付款方式,最终导致国际贸易欺诈的情形频发。本案中,涉案货物属于化学产品,国内卖方在货物出口装船前自己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越南公司收到提单传真件后即电汇付款30%,随后将全部货款全部支付给了国内卖方。在整个出口过程中,越南公司始终不能够控制住货物风险的发生,就直接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国内卖方。越南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测发现货物是虚假的化学产品时,才发现上当受骗。本案虽然判决支持了越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贾庆坤律师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