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两大归责原则详解
两大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可细分如下:
1.过错责任
(1)一般的过错责任:普通的一般侵权
(2)过错推定责任——主要包括四种:a.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施工工程、树木等)
b.动物园的责任c.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d.医疗事故责任三类型
2.无过错责任:
(1)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大多数特殊侵权
(2)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仅限于79、80条二种,违规饲养和违禁饲养
注意:公平补偿——通说不认为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我国,为“二原则说”,“公平责任为例外”
过错责任
一.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二.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
一.定义: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二.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三.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