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里请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生效证明),最好提前在国内公证处做好相关公证,以方便到国外使用。
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很多国家法院都不清楚国内的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区别,经常发生对调解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当事人最好是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在法院不允许的情况下,只能以开具文书生效证明的方式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