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与保险法的两点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为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适用《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但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有关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在适用中却与《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存在着冲突:
冲突之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与《保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相冲突。
冲突之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与《保险法》的法律关系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