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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与保险法的两点冲突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9 16:42:2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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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与保险法的两点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为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适用《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但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有关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在适用中却与《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存在着冲突:

冲突之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与《保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相冲突。

冲突之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与《保险法》的法律关系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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