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
邮政编码:10017 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m
电 话:(212) 1234567 传 真:(212) 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1990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990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5、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
6、 附件第8至第9页,河北省进出口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7、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
8、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199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