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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中的请求赔偿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5/3/11 16:31:1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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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任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有如下情形:

  (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
  (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
  (五)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买方违约主要有的情形:(1)不付款。(2)延迟付款。(3)不收取货物。(4)延迟收取货物。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如果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相抵触的措施,就不能要求买方实际履行了。比如,撤销了合同,不能要求对方再付款。
  如果当买方不付款、不收取货物时,要求买方实际履行的做法,尤其是在英美法系,法院无权强制执行,所以,不如把货买给他人,再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在此期间,卖方不得采取其它的任何救济方法,除非买方声明将不履行义务。但是,不丧失对此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的情况。
  (1)如果买方根本违约,给卖方造成重大损失,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一般情况下,事态不会如此严重,卖方应该给买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在卖方给了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后,买方还不履行,或声明将不履行,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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