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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1/26 16:34:3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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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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