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一)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送达
中国于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指定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机关。同时,我国对该公约的一些条款做出了保留或声明。具体如下:
1、对公约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每个缔约国均有权不受约束地通过其外交人员或领事将文书送达或通知其国外的人员,我国声明“只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的公民时,”才能采取上述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
2、对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三种替代送达方式,即邮寄送达;文件发送国主管司法人员、法官和其他人直接通过目的地上述人员送达;诉讼利益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上述人员送达,我国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
3、对公约第15条第1款关于被告如未出庭,只有在确定有关传票或类似文书确以送达或交付给被告或留置在其居所,且能保证被告有进行答辩足够的时间,才能做出缺席判决的规定,我国声明在符合该条第2款所规定各项条件下,我国法院可以不顾第一款的规定,做出缺席判决。
4、对公约第16条第3款所规定的缺席判决中的被告在败诉时于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使被告免于因上诉期间届满而丧失上诉权的效果,我国提出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我国已经和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泰国、新加坡、韩国、阿根廷、突尼斯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二、其他方式送达
(一)外交途径送达
(二)使领馆途径送达
(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及邮局回执)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六)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