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一旦达成,一般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中国河北石家庄B外贸公司与英国A公司,于某年7月至9月间先后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由英国A公司向石家庄B外贸公司出售货物,总价值468 000美元,贸易术语CIF天津,交货日期分别为同年年10月、11月、12月,最后交货期限为同年12月31日。约定该国际贸易合同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约定有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英国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交涉无果,石家庄B外贸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英国A公司:
(1)赔偿石家庄B外贸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567 000美元;
(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 192. 36美元;
(3)赔偿石家庄B外贸公司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英国A公司的辩论意见为:
(1)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l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英国A公司依合同价格交货的 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A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石家庄B外贸公司进一步诉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石家庄B外贸公司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石家庄B外贸公司应得的利润。而且,石家庄B外贸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
仲裁结果
仲裁庭意见:根据《公约》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英国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石家庄B外贸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英国A公司援引合同落空理论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英国A公司未能合理证明交货地英国曼彻斯特的时价,其抗辩被驳回。裁决英国A公司赔偿石家庄B外贸公司三份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共计550 800美元以及向石家庄B外贸公司支付其中两份合同项下的信用证改证费和通知费683. 31美元。
本案仲裁费,石家庄B外贸公司分担10%,英国A公司分担90%。
案件评析
根据《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这就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不可抗力。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没有认为合同订立后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抗力事件,在本案合同中也没有此规定,更没有价格上涨的幅度达到什么程度为不可抗力。本案中,合同订立后几个月间,商品价格上涨超过了l倍。然而这种情况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免责的理由。虽然被申请人竭力抗辩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已经产生巨大变化,如果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但是,由于:
(1)本案的适用法律应为《公约》,而非英国法;
(2)《公约》没有明示规定商品价格变化是不可抗力;
(3)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预见到国际市场价格风险;
(4)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落空”没有明示规定(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coniracl是英美法的术语,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基础,双方得以免除合同义务);
(5)本案商品价格变动未达到中国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的抗辩不成立。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仲裁庭依据当时存在的国际市场价格,裁定赔偿金额,结果裁决的赔偿金额超过合同价格。
笔者提请做外贸的朋友注意: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要想到各种风险,订立合同后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不可抗力是极为特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