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合同 >> 国际贸易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 正文
技术开发与许可合同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3 10:06:2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本合同任何一方合理控制范围、阻止或妨碍该方正当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战争、外敌入侵、战争行为、内战、政变;
2) 地震、水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免责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使得本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或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其应将构成该不可抗力时间的情形在开始出现起7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被拖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合同义务,那么,只要上述情形继续存在,即应免除通知方履行或按时履行该等义务的责任。
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不能免除或者解除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对另一方支付正当应付款项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
各方协商
各方对于任何性质的任何争议、分歧、争端或主张,不论其是本合同或有关工作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方均应勤勉诚信在一方书面通知说明存在争议后的14天内公正解决。
任何争议未在14天内解决的,应按照第21.2条的规定解决。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通知
自本合同签订之起到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任何一方如发生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场所、代表、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方面的变更及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包括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重组、改制),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生效日期
本合同于双方签署时生效("生效日")。
合同文本
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写,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ABCD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

上一页  [1] [2] [3] [4] [5]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2012-4-1)
    ·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2012-4-1)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012-4-1)
    ·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2012-3-31)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 (2012-3-26)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