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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25 8:45:1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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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通则》或《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2010通则》主要变化:

①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②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③删除《2000通则》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200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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