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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 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并有助于解决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纠纷。
《2010通则》对于《2000通则》主要修改
《2010通则》对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关系: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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