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贸易术语 >>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正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全文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5:59:2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3.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通过这一副标题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两项发展使得国际商会相信在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时的。首先,商人们普遍在纯国内销售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解释通则。其次,比起之前的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装运和交付的条款,美国人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意愿增强了。

4、引言

在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

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

5. 电子通信

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顺畅。

6. 保险范围

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对那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A10/B10条中的更一般的条款中被删除了。为了明确缔约方在该事项上义务,关于保险的A3/B3条的行文也做了变化。

7. 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

现如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因而,在买方和卖方间已经分配了相应的责任,以在取得安全清关中获得或者提供帮助,如在多样国际贸易术语2010中的A2/B2A10/B10条款中连锁保管的信息。

8、终点站处理费用

CPTCIPCFRCIFDATDAP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

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9. 连环销售

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船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船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船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船运的货物。

为明确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船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船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

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不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将需要使得该改动所需效果极其清晰。因此,比如说,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中的费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变,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们是否意图改变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临界点。

 

本前言的功能地位

 

本前言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提供运用和解释的总体信息。而并不是这些规则的组成部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

 

正如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语义应是不言而喻了。然而,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将对在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展开正确、理性的说明。

承运人:就2010年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报关单:这些是指为了遵守任何可适用的海关规定而需要满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单据、安全、信息或实物之义务。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和实务中有着多重含义,但在2010年通则中,它被用于表明货物遗失损害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凭证:这个表述现在被用作A8条款的标题。它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对众多的2010年通则条款,交货凭证是指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然而,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的情况下,交货凭证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货凭证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组成等等。

电子记录或程序: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适用情况下,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

包装: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原因:

1.遵照销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已包装货物的配载。

2010年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然而,2010通则并未涉及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而,在相关情形,各方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做出规定。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

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目的的信息。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

卖方义务

B THE BUYER’ OBLIGATIONS

买方义务

A1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所有在A1-A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B1买方的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之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所有在B1-B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A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风险和费用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出口货物必须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货物安全检查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B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由其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没有为买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

b) 保险合同

卖方没有义务与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然而,当买方请求或由其承担风险与(或有的)费用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获取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没有为卖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

b)保险合同

买方没有与卖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

 

A4 交货

卖方应在约定点或在指定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卖方可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地进行交货。卖方需在约定地或约定时间内交货。

B4受领货物(接收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 A7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发生B5中所描述之灭失或损坏的情形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风险转移

自卖方按A4规定交货之时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未按照B7之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B6预设的可由买方支付的费用外,卖方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直到其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 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在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 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卖方按照 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成本与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提供能使买方提货的所需通知。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应就此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A8交货凭证

卖方无义务。

B8交货证明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检查、包装、标志

卖方必须支付与A4规定一致的、以交付货物为目的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包装费用,除非是不需要包装便可进行运输的特殊货物。卖方应采取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除非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便告知卖方特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装船前检验的强制性费用包括由出口国当局强制检查(的费用)。

A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时,卖方须在合适的情况下为买方提供及时的帮助,以帮助买方取得其出口和/或进口货物以及将货物运至最后目的地所需的任何单据和信息,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B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

为使卖方可以履行A10之规定,买方必须及时通知卖方其对于相关交易安全信息的要求。

买方必须补偿卖方(由于提供给买方获得A10中提到的讯息和单据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和代价。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条术语:

  • 下一条术语:
  •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