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与法国签订一出口油菜籽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中规定:“2012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货物20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0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律师解答: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0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