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较FOB的的优点之处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答:我方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我方不应选择FOB术语成交而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以FCA术语成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