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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11 8:41:4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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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当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适用范围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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