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监管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是隶属与国家财政部的独立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机构。海关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和其它物品实行监督,实施海关监管制度。
(2)海关关税计征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关税计征制度。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根据货物的种类,采用相应的关税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征税。进出口商在交纳完各种税后,即可通关。除了征收关税,还要缴纳货物和服务税(GST)12.5%,国防税(NSL)4.5%。2002年8月1日后,将以上两种税并为增值税(VAT),税率为20%。
(3)海关通关程序
A、海关进口通关程序:
a. 填写进口报关单
货物到达港口后,进口商应立即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还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单据:到货通知单、海(空)运提单、信用证副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原产地证明。
b. 纳税
海关根据报关单及有关单据,计算出应交税价,进口商应主动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货物和服务税、国防税等。如果海关估价部门怀疑进口商低值报关,海关通常会进行调查、质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c. 验货、提货
进口商在交纳了各种税后,向海关提出验货申请。海关审查报关单和纳税单后,在不需要验货的报关单上盖绿色章,进口商可直接到海关仓库提货。需查验的货物在报关单上盖琥珀色章,待海关官员到仓库验货后,进口商才可提货。
B、出口通关程序:
斯里兰卡政府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简化了出口通关程序,主要程序是:
a. 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
出口商备好货后,应立即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同时附上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副本等文件,如出口珊瑚、木材、象牙等,还须附上出口许可证。
b. 海关验货放行
海关查看报关单,根据出口商申报的货物种类不同,分别盖“需检验产品”或“不需检验产品”章。对于需检验的产品,海关会通知驻港口代表验货,确认没有问题加盖放行章,即可出口。不需检验的产品,驻港口代表直接盖放行章,即可出口。
(4)海关其它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以下规定:
1)、凡在集装箱站或海关仓库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没有缴纳关税和其他费用时,如需将货物转到另一地,运输人必须在海关登记并交纳押金。凡是违犯这条规定的人,将被处以10万卢比以内的罚金。
2)、任何货物或商品在海关仓库的存放时间从到港卸货之日算起,如超过30天将被公开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关税滞期费、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如有盈余,将归还货主。如无货主,即送交国库。
3)、所有存放在国家仓库的货物,其货主将承担货物储存的风险。如发生火灾、偷窃、毁坏或其他原因的损失,海关将不负任何责任,除非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故意破坏或海关官员失职犯罪造成的。
4)、海关法还规定,货物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否则,其货物不允许进出口。
5)、斯里兰卡控制出口的货物有:珊瑚和贝壳、木材和木制品(不包括木玩具)、象牙、50年以上的古玩。
6)、斯里兰卡海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货物不交关税暂时入关(Temporary Entry):
第一种情况是参加展览会的样品,要求展后六个月内货物再出口。如果展览期间货物销售出去了,就须补交关税。
第二种情况是进口商向海关提交保函或保证金,在没有结清关税时就拿到货物。在斯里兰卡,进口商为了逃税而低值报关的情况很多。海关对报关货值常有疑问,有时货物不能立即清关,而进口商又急需货物进行生产或销售,同时担心货物长期滞留海关导致其它费用,就可能采取这种办法。但对此做法海关一般控制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