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基本)。
(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
(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
(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引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不违背保险合同条款的条件下,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有义务签发符合买卖合同的保险单。
(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保险人应当及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收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支付手续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自己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
(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