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起讫:
(1)仓至仓条款。又称运输条款。①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②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③如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扩展责任条款。也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如果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载或因承运人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有效:①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的;②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②被保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在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