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通行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该规则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供各国立法机关和理算机构参考。国内的理算规则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北京理算规则》。
一、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在1860年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的英国格拉斯哥共同海损会议上,与会的理算师、保险界和航运界的代表制订了有11条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格拉斯哥决议。该决议是根据各国的共同海损的立法与习惯比较相一致的地方制定的。此后,又于1864年和1877年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城开会,修改并增订了格拉斯哥决议,增加了第12条,正式命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其后,为了进一步满足理算规则的要求,国际上对规则进行了调整,形成了《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列举出了共同海损的项目,但并未规定共同海损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随着航运事业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该规则又经过数次修订,先后出台了1924年规则、1950年规则、1974年规则,这些规则同时并存,供各方自由选用。其中1924年规则首次将规则条文划分为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字母规则共7条,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规定共同海损的原则。数字规则共23条,按罗马数字顺序排列,规定共同海损的项目和具体办法。但两部分规则的内容又有不吻合之处,1924年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在理算中到底先适用哪部分规定,实践中因此发生了很多争议。因而1950年对1924年规则进行修改时,单列了一条解释规则来明确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的关系。"解释规则"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同时还规定,除数字规则已有规定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简言之,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只有在数字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字母规则。
1974年规则对1950年规则进行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是简化了两项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方法,即火烤和烟熏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以及不论船舶是否势将搁浅,只要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其损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目前普遍适用的是1974年规则。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目前也已生效。其主要修订表现在:
首先,增加了"首要规则"。"首要规则"规定:"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首要规则优先于数字规则和字母规则。
其次,在"字母规则"有关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规定中,规则C进一步明确规定: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或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在有关提出共同海损的内容中,增加了有关时效的内容。
再次,在数字规则中增加了有关环境损害救助费用的具体内容,规则十一规定,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引起的费用有:1.为了共同安全而请求第三方救助产生的救助报酬;2.船舶驶入驶出避难港或避难地点产生的费用;3.船舶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而在避难港或避难地点额外停留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所消耗的燃料、物料及港口费用。但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轻污染或环境损害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二、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于1975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该规则有8条和1个前言。其内容是:制订理算规则的目的;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和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规则不在共同海损定义中承认所谓的安全续航。因此,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危险,目的是求得共同安全。共同海损不包括为恢复续航能力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是,规则为了适应国际惯例,规定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必须进行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二是简化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它的不足之处是过于简单,对理算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难以解决。理算人权利很大,在理算中极易出现偏差。随着我国海运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北京理算规则》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有鉴于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94年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基础上,参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制定了《1994年北京理算规则》。该规则由前言和12条规定组成,其中的规定几乎都与《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内容相同,只是更为简要。该规则条文清楚,措词得当,内容新颖,符合国际理算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