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